黑龙江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
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
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固定的工资收入,
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职称差额
等之和作为交纳党费的工资项目,合计金额减去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统发个人所得税金额等即为
党费计算基数(教职工的专项扣除个税在非统发工资进行增减,
不在计算基数范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含)
以下的,交纳比例为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的,交
纳比例为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的,交纳比例为 1.5%;
10000 元以上的,交纳比例为 2%。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以工资项目中的离(退)休费金额为
计算基数。计算基数 5000 元(含)以下的,交纳比例为 0.5%;
5000 元以上的,交纳比例为 1%。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党员,每月按 0.2
元标准交纳。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
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
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
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
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党
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逐级上
报。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
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
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
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
殊党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40%上
缴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
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
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
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
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
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
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
党员教育设施,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
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开展“三会一课”、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
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
(8)其它上级党组织要求从党费支出的项目。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使用和下拨额度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
论提出使用和下拨意见。支出额度在 1 万元(含)以下的由党
委组织部部长审批,支
出额度在 1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以
下的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审批,支出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
以下的由党委书记审批。
使用和下拨额度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
论决定,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财务处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
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的通知》(财会
〔
2018
〕
21 号)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学校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
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
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
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
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
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
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
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
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
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