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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2-03-22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固定的工资收入,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职称差额等之和作为交纳党费的工资项目,合计金额减去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统发个人所得税金额等即为党费计算基数(教职工的专项扣除个税在非统发工资进行增减,不在计算基数范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含)以下的,交纳比例为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的,交纳比例为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的,交纳比例为 1.5%;10000 元以上的,交纳比例为 2%。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以工资项目中的离(退)休费金额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 5000 元(含)以下的,交纳比例为 0.5%;5000 元以上的,交纳比例为 1%。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党员,每月按 0.2元标准交纳。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 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逐级上报。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40%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开展“三会一课”、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8)其它上级党组织要求从党费支出的项目。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使用和下拨额度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提出使用和下拨意见。支出额度在 1 万元(含)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支 出额度在 1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审批,支出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由党委书记审批。
   使用和下拨额度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财务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 〔 2018 〕 21 号)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学校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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