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和各单位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分校是学校党委党校的下设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学院党委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依托,是在学校党委党校的统一管理和督导下,在各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进行教育培养的主要阵地。
第二章 设 置
第三条 根据学生、教师人数规模实际设立党校分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所在党校分校要承担没有成立党校分校的各单位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党校分校的校长由负责组织承办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分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校分校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党委党校业务指导。学校党委党校负责对各党校分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三章 职能任务
第六条 党校分校坚持党校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对学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进行党性教育、政策法规和形势任务教育,提高学员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党校分校阵地熔炉作用,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教学研究是党校分校的中心任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新生入党启蒙教育、毕业生党员教育是党校分校的重点工作。党校分校要积极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完成学院党委和学校党委党校确定的其他党校教育培训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八条 党校分校应坚定政治方向,教育内容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
第九条 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党校分校要按照学校党委党校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不同参训对象分级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学校党委党校审批、备案。
第十条 党校分校原则上每学期举办1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00人,计划学时为24学时,其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和1期预备党员培训班,每学年组织1期入党启蒙教育培训班和1期毕业生党员培训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党务工作者培训,并配合各院(处)级单位党组织,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完成对党校分校所辖各单位党员轮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要做到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其中理论教学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如主题报告、专题讲座和讨论课等,应包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创新理论,入党条件等。社会实践应包括社会考察、专题调研、主题实践、志愿服务等。
第十二条 党校分校应结合实际开展实践性强、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教学改革和探索。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国际和国内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训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着力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深层次认识问题。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利用现代媒体资源提高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使教育培训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每学期应为党校分校义务授课至少1次。学校党委党校将在全校范围内整合党课授课师资资源建立“党校师资库”,党校分校也可以从“党校师资库”中聘请业务精、党性强、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党课教师授课,保持相对稳定规模,确保授课质量。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党校分校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的学习考勤、结业考查等工作。开班前,应将培训班的培训计划、教师名册、培训学员名册等报学校党委党校备案,由学校党委党校审核通过后,按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结业学员名册、评优评先决定等)报学校党委党校备案。未经学校党委党校审核备案开展的培训,在年终考核时将不纳入培训情况统计。
第十五条 学员在参训期间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与课堂纪律,按时参加培训活动,确保培训时长与实效。参加培训班培训期满,党校分校采取以结业考试为主的综合考核,同时结合社会实践、日常考勤等情况对学员进行综合评定。结业考试由党校分校命题和组织实施。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党校分校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工作档案,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情况登记表(含学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考试成绩)、图片资料、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学校党委党校管理监督和评选表彰的依据。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党校分校承办单位党委要把党校分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分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十八条 党校分校承办单位要做好培训经费支持与保障工作。培训费可由本单位党建经费支出,学校每学年向每所党校分校拨付保障经费5000元。
第十九条 培训费支付标准(税前):
(1)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2)校外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3)校内非本分校所属单位人员,每学时不超过200元;
(4)校内本分校所属单位人员,每学时70元。
培训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如果相关政策、标准发生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估及其它
第二十条 考核将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内部评估由各党校分校根据统一制定的考核表进行自我评估;外部评估由学校党委党校根据分校提供的自评材料组织专班进行评审,同时参照分校参加学校党委党校整体活动情况量化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校每年度对分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评出的先进分校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师、学生党员参与各单位组织的党建、党史、党风廉政类等与党务有关的讲座、论坛、培训均可纳入学时考核,活动结束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党校分校备案,由各分校完成对每位党员的年度学时统计及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