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推进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机关党员的理论水平,强化“四个意识”,更好服务学校发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学习范围包括机关各支部党员,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适当扩大到入党积极分子和广大教职工。
第三条 学习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专题学习主要涵盖时政热点及学校党委、机关党委安排的学习内容。
第四条 机关党支部学习可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集体学习。机关各党支部一般每月组织一次党员集体学习,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学习文件及经典论著、专题学习讨论、观看视频及典型案例等。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以培训辅导、专题讲座、现场教学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随时安排学习。集体学习应保证充足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效果。
(二)自学。党员在支部集体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读书目,深入开展自学,撰写读书笔记。
第五条 各支部应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学习计划,并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六条 各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支部委员应带头参加支部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全体党员应按时参加支部的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培训。
第七条 各支部要将学习情况记录在《高校党支部工作纪实手册》中,党员要坚持做好学习笔记。机关党委将定期抽查,随时掌握支部学习开展情况、党员的学习情况。
第八条 各支部要将党员学习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优的考核中。对学习培训不认真、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次数少、笔记和心得未达到要求的,以及迟到、早退和随意不参加的,支部书记要及时与其谈心谈话。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