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机关党委>>文件资料>>正文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2022-05-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机关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机关党委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邀请校领导、机关各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机关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委托机关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创建矿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科技大学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学校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中学习研讨。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中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中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读书目,深入自主学习,做好学习笔记。

(三)专题调研。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论坛研讨、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极光新闻”和“黑龙江省干部教育网络学院”等平台开展学习,进一步创新学习方法,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八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应当保证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和质量。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在党支部或到联系单位讲党课1次,每人每年至少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1篇。要严格执行签到和请销假制度,集体学习研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须提前向组长请假,并及时以适当形式补学。

第九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按照学校党委部署,结合机关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对于外请人员讲课要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文字材料、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严格执行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每位中心组成员要在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中主动汇报和检查自己的学习情况。对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开展不力的中心组成员,机关党委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已是首条
下一条: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